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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1, 08:57 AM
于今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打开了动产担保融资之门,特别是应收账款担保贷款将可以得到大力发展。这一变化对中国的企业和银行意味着什么?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事项?针对这一问题,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副总经理兼金融发展和政策改革部经理赖金昌日前与本报记者进行了一次对话。
记者:动产担保融资的意义是什么?应收账款融资在动产融资中的地位如何?
赖金昌:除了不动产之外的一切资产,都算作是动产。在一个经济体中,动产的价值总是比不动产要大。特别是在企业部门中,动产的价值要比不动产大得多。在2006年完成的“中小企业融资调查”中,动产占被调查企业总资产的75%以上。
在动产当中,除了现金和存单外,应收账款是最好的担保品,因为它接近于现金,而且没有储存、腐烂、遭破坏等问题。对中小企业而言,不动产资源是有限的,它们的资产主要表现为应收账款、存货和设备。因此,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对于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美国,大部分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都包含有应收账款担保(包括应收账款加上其他担保资产的情况)。
根据2006年的中小企业融资调查,在我国,应收账款占被调查企业总资产的15%。据此推算,在整个经济中,应收账款的存量应在10万亿元人民币左右。但是,由于法律和制度安排上的原因,我国的贷款机构基本上还没有利用这一贷款基础。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允许应收账款质押,而且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也已建成,我国已经具备基本的基础设施来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赖金昌:应收账款融资是指所有涉及应收账款为基础的债权融资,无论是否还有其他资产作为借贷支持。应收账款融资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保理方式,即贷款机构购买应收账款,提供短期融资。在传统保理中,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即无追索权),而且不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融资可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按账面价值的一定折扣支付,也可在平均到期日支付,后者一般包括全面的应收账款管理和收账服务。二是担保方式,即以应收账款为担保,提供短期或中期融资。贷款机构不取得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只是在应收账款上设立担保物权。贷款可以是循环授信安排、定期贷款或中期授信安排(在适当的情况下,可长达5年)。除了这两种基本方式外,还可以将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贷款)证券化,在资本市场中进行交易。
记者:应收账款融资在操作上有哪些特殊之处?
赖金昌:首先有一个“借款基础”的概念,这是指合格的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总量乘以一个放款率(或称折扣率)所得出的可用贷款额。并不是所有的应收账款都可以作为贷款基础,例如对冲账款(借款人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钱)、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无论好坏)、有各种瑕疵的应收账款等都不能计入合格应收账款总量。应收账款融资的放款率一般在60%—95%,比存货和设备的放款率要高。
其次,在应收账款融资这个总概念下,可以设计出针对不同客户类型的许多产品,除了期限、条款、附加担保品、放款率等方面的差别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监控的强度。监控强度的范围从最简单的由借款人每月签发一份“借款基础证书”,到每日几乎实时的监控(通过电子系统);在两者之间,存在不同强度的各种监控安排。对应收账款回款的控制程度也包括从“不控制”(由借款人自己还款)到要求所有应收账款必须打入一个由贷款人拥有和完全掌握的“锁箱账户”之间的各种情况。
第三,和所有动产担保的要求一样,在应收账款上设立的担保物权是需要公示的。贷款人可以在单笔应收账款上设立担保物权,也可以用批量的方式在现有和将来的应收账款上设立担保物权。从国际经验来看,主要是以批量担保的方式为主,因为这种做法最经济,效率最高。此前,贷款人无法有效地公示对应收账款的担保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建立了一个全国统一的应收账款担保物权登记系统,这是值得称赞的。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和外国投资咨询服务局非常荣幸地在系统的建设过程中提供了必要的知识支持,希望这一基本按照现代担保物权制度建立的登记系统能够成为中国将来改革和统一动产担保登记系统的一个榜样。
就这一问题,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保理作为应收账款融资的一种方式,尽管只是应收账款的买卖关系,但也属于“类似担保”交易关系,根据国际上的最佳实践,也是应该登记的。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公示在应收账款上的权益和建立优先权的先后顺序。从保理商的角度看,登记比不登记好,登记有利于保护保理商的权利。
记者:动产担保融资的意义是什么?应收账款融资在动产融资中的地位如何?
赖金昌:除了不动产之外的一切资产,都算作是动产。在一个经济体中,动产的价值总是比不动产要大。特别是在企业部门中,动产的价值要比不动产大得多。在2006年完成的“中小企业融资调查”中,动产占被调查企业总资产的75%以上。
在动产当中,除了现金和存单外,应收账款是最好的担保品,因为它接近于现金,而且没有储存、腐烂、遭破坏等问题。对中小企业而言,不动产资源是有限的,它们的资产主要表现为应收账款、存货和设备。因此,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对于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美国,大部分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都包含有应收账款担保(包括应收账款加上其他担保资产的情况)。
根据2006年的中小企业融资调查,在我国,应收账款占被调查企业总资产的15%。据此推算,在整个经济中,应收账款的存量应在10万亿元人民币左右。但是,由于法律和制度安排上的原因,我国的贷款机构基本上还没有利用这一贷款基础。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允许应收账款质押,而且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也已建成,我国已经具备基本的基础设施来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赖金昌:应收账款融资是指所有涉及应收账款为基础的债权融资,无论是否还有其他资产作为借贷支持。应收账款融资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保理方式,即贷款机构购买应收账款,提供短期融资。在传统保理中,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即无追索权),而且不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融资可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按账面价值的一定折扣支付,也可在平均到期日支付,后者一般包括全面的应收账款管理和收账服务。二是担保方式,即以应收账款为担保,提供短期或中期融资。贷款机构不取得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只是在应收账款上设立担保物权。贷款可以是循环授信安排、定期贷款或中期授信安排(在适当的情况下,可长达5年)。除了这两种基本方式外,还可以将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贷款)证券化,在资本市场中进行交易。
记者:应收账款融资在操作上有哪些特殊之处?
赖金昌:首先有一个“借款基础”的概念,这是指合格的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总量乘以一个放款率(或称折扣率)所得出的可用贷款额。并不是所有的应收账款都可以作为贷款基础,例如对冲账款(借款人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钱)、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无论好坏)、有各种瑕疵的应收账款等都不能计入合格应收账款总量。应收账款融资的放款率一般在60%—95%,比存货和设备的放款率要高。
其次,在应收账款融资这个总概念下,可以设计出针对不同客户类型的许多产品,除了期限、条款、附加担保品、放款率等方面的差别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监控的强度。监控强度的范围从最简单的由借款人每月签发一份“借款基础证书”,到每日几乎实时的监控(通过电子系统);在两者之间,存在不同强度的各种监控安排。对应收账款回款的控制程度也包括从“不控制”(由借款人自己还款)到要求所有应收账款必须打入一个由贷款人拥有和完全掌握的“锁箱账户”之间的各种情况。
第三,和所有动产担保的要求一样,在应收账款上设立的担保物权是需要公示的。贷款人可以在单笔应收账款上设立担保物权,也可以用批量的方式在现有和将来的应收账款上设立担保物权。从国际经验来看,主要是以批量担保的方式为主,因为这种做法最经济,效率最高。此前,贷款人无法有效地公示对应收账款的担保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建立了一个全国统一的应收账款担保物权登记系统,这是值得称赞的。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和外国投资咨询服务局非常荣幸地在系统的建设过程中提供了必要的知识支持,希望这一基本按照现代担保物权制度建立的登记系统能够成为中国将来改革和统一动产担保登记系统的一个榜样。
就这一问题,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保理作为应收账款融资的一种方式,尽管只是应收账款的买卖关系,但也属于“类似担保”交易关系,根据国际上的最佳实践,也是应该登记的。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公示在应收账款上的权益和建立优先权的先后顺序。从保理商的角度看,登记比不登记好,登记有利于保护保理商的权利。